中国大妈的广场舞,不但在国内成为牵动国民神经的重大社会现象,并产生了相当的“国际影响”。目前的评论则体现为一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劝架”模式,一方面肯定大妈们锻炼身体、休闲娱乐、精神交往等需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对其扰民的行为提出了一些无关痛痒的建议,诸如限制时段、音量、场所,甚至人数等等。
与媒体的这种暧昧态度截然相反,现实中反对者的态度则异常坚决鲜明,其扰民行为已经激起了广泛的民愤,以致形成了“广场的战斗”,存在“人民内部矛盾有向敌我矛盾转化的危险”。
对于广场舞的定位,媒体一般都视其为大众化的文化艺术活动,是老年人一项有益的社会活动,实际上它既与舞蹈无关,更与文化艺术和美扯不上半点关系。
“广场舞锻炼者绝大多数属于退休后的老年人,他们多属于‘空巢’一族,如果不能走出家庭融入社会,接触外面的世界,就容易产生孤独感。参加广场舞锻炼为其接触社会提供了机会。”这个看法倒是合乎实际的,但稍作分析就可明了,在高分贝噪音的刺激下,在汽车尾气的包围下锻炼,不如说是戗害身体更恰当。
而休闲娱乐有很多方式,为何偏偏选择了广场舞呢?在此参与群体交往以摆脱孤独感可能正是其中的关键。令人不解的是,老龄化、孤独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为何单单中国的大妈非要到广场上去“害人”?
这其中的是非暂且不论,在此不妨探讨一下这一现象背后深层的社会历史根源,这就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性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民意识的缺失,即家国一体的血缘宗法关系的延续、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的缺无、权利义务观念的分离、聚族而居的群体生活习惯及其思维模式、人情伦理对法制观念的消解等等,而这一切莫不源于中国进入文明的独特的“早熟”路径。
侯外庐在论述中国文明路径的特殊性时指出,一方面是小土地私有制没有代替大土地私有制,而是由家庭直接进入到了国家;另一方面是地域单位没有冲破血缘纽带,以致使家庭关系放大为国家的政治结构,由此就决定了中国历史“早熟”的亚细亚特征,后来中西方文明的差异其根源正在于此。
国家不过是家庭的放大,国民不过是“子民”,因此个体与国家就不具有各自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家长与子女的关系,其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就根本无从谈起。
有学人曾问过跳舞的大妈对有关处罚条令的看法,“她跳着脚抗议:‘奉献一辈子了,不偷不抢的,老了老了就好跳个舞,咋了?那么大的城市,不该给我们开辟点儿不扰民的地方吗?’”其自觉地将自己归于子女的地位,而视国家为父母;工作不是为自己的生活,而是为国家“奉献”,把自我完全消融到国家的“观念”中去了,从而也就将个体对社会的义务完全消解于他者,个人只剩下权利的要求了。
因此,在国家没有给其提供跳舞场所的情况下,她们侵犯他人的权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行为了。一些媒体又从社会群体及国家的角度对大妈们要求的合理性给予肯定,认为国家应给其提供相应的场所云云,其思维的基础仍然是将广场舞纳入大众文化娱乐的范畴,而一旦与大众扯上了关系,就必然地成了“国家”事务。
但是,一则国家首先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