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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6 8:31:00

广大市民朋友们

8月20日、8月22日晚(20:00—23:00),县督查考评局会同县文明办、县爱卫办等部门就城区范围内夜间车辆停放、夜市摊经营及路灯运作情况等进行专项督查。

本期

我们将曝光的是

1、部分区域路灯损坏或不亮现象仍然存在

2、夜间车辆违规停放现象

3、部分地段餐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环境卫生问题突出

一、部分区域路灯损坏或不亮现象仍然存在

罗家寨路段路灯损坏23盏未亮、职中往交通局路段、环城西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至澳门大酒店路段、体育中心往罗家寨路段大部分路灯未亮。

二、部分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

荔波县城区夜间车辆违规停放统计表

名称

日期

存在问题

一、酒店周边车辆乱停乱放情况

绿宝石大酒店门口

8月20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8辆(旅游大巴)。

樟江部落大酒店附近

8月20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1辆(旅游大巴),占人行道等违停车辆3辆(旅游大巴)。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10辆(含1辆旅游大巴),占人行道等违停车辆28辆(含10辆旅游大巴)。

澳门大酒店门口

8月20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8辆。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4辆,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4辆。

神州大酒店门口

8月20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4辆(旅游大巴),占人行道等违停车辆3辆。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2辆,占人行道等违停车辆7辆(含4辆旅游大巴),且附近人行道路面破损严重。

水上人间宾馆门口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辆。

云祥假日酒店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3辆。

大鹏假日公寓前三角地带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10辆。

驿家快捷酒店门口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5辆。

二、城区重要路段车辆乱停乱放情况。

迎宾大道(古镇路段)

8月20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8辆,占人行道违停车辆37辆。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2辆,占人行道违停车辆9辆。

板吉路段

8月20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7辆。

民宗局门口红绿灯周边

8月20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0辆。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9辆,占人行道违停车辆5辆。

农工局附近、首座路段

8月20日

摩托车乱停乱放,数辆摩托车不在停车位内,占人行道停放现象严重。

荔波供电局对面(人民广场方向)

8月20日

数辆摩托车停在人行道上,行人无法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

人民广场贵阳银行旁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5辆。

县财政局斜对面(人民银行旁)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辆。

县国税局对面通往美食街路段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4辆。

山水锦城对面通往人民广场路段

8月22日

占人行道及行车道违停车辆26辆。

美食街三岔路口

8月22日

摩托车乱停乱放,数辆摩托车不在停车位内。

晓荔波餐馆至罗家寨大桥路段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11辆,占人行道违停车辆3辆。

罗家寨至职中路段道路两旁及交通局门口路段

8月22日

车辆乱停乱放,多数车辆不在停车位内。

中医院至三小路段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13辆。

神州大酒店(经滨江酒店)至官塘大桥路段

8月22日

占行车道违停车辆39辆,占用人行道违停车辆13辆。

中央城名典车行门口附近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13辆。

荔波二中门口附近

8月22日

占人行道违停车辆3辆。

三、部分地段餐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问题突出

一是城区餐馆、夜宵摊占道经营,环境卫生问题突出。美食街绝大部分店铺占用行车道及人行道经营,交通安全隐患大,环境卫生较差;迎宾大道(古镇路段)佳荣老五生态牛肉馆占人行道经营,地面油污严重;首座楼下眼镜面食店污水乱排(据了解,该店污水长期乱排);县农工局路段地主小吃店面占用人行道经营(据了解该店长期占道经营);樟江部落大酒店对面(泰龙西苑旁)“烧烤”等多家烧烤店占用人行道经营,地面油污严重;

二是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严重。老城区地税局门口三岔路口三角区、人民广场附近、山水锦城对面通往人民广场路段、美食街陆兵烤肉三岔路口、罗家寨(经职中)至官塘大桥路段、茂兰云天酒店十字路口等流动水果摊占人行道经营,卫生脏乱差,影响群众正常通行;

三是其他问题。县交通局门口路段排污管堆积乱放,人行道板堆积未铺平。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三轮及三轮以上的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对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位的人行道,仅限于两轮车辆停放,并按照车头面向道路的方式有序停放。

二、对违反规定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的,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锁车或拖离并处以元罚款;对破坏锁车器具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三、未经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摆摊设点。对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摆摊设点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处罚,并视违法情节依法扣留兜售物品及经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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