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8日下午,萧山恒隆广场发生了一起持刀伤人的案件,警方赶到现场后6分钟内就制服了持刀男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名持刀伤人的男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处于发病期。昨天下午,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子进行了开庭审理。
事发当天,伤人男子李某*受表哥徐某的委托,从上虞送其朋友李某钊到萧山办事。由于双方也是第一天认识,到萧山恒隆广场附近后,因为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李某钊砍伤。随后在追逐过程中又将两名无辜路人丁某和沈某砍伤,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期间还损坏了两辆停在路边的轿车。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后迅速将李某*制服。调查中发现,李某*突然失控砍人其实事出有因。
检察员说:“李某*在实施上列寻衅滋事行为的过程中被民警制服,后年1月26日经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确认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查机关认为李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申请。李某*的姐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其姐姐表示家里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对李某*进行管控,其姐姐和诉讼代理人也同意检查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
诉讼代理人说:“鉴于被申请人具体情况,且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代理人认为,检查机关关于强制医疗申请书中,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早日获得新生。”
最终,法庭当庭宣布对李某*进行强制医疗。庭审法官告诉记者,《刑事诉讼法》中这项规定,既体现了人文关怀,也是为了防止这类人群对社会安全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