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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6 15:04:00

编者按:

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产品中搜索某一商户,页面会显示用户对该商户的评价信息,大众点评网认为评价信息大部分都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百度公司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人民币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3万元...

年5月26日,一审判决:

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万一案(判决书)

年8月30日,二审判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沪7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0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号C座2楼。

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号6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三(知)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9月28日、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民、张永宜,被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百度地图是一项搜索引擎服务。百度地图产品是百度搜索项下的一个垂直搜索子栏目,垂直搜索是对相关领域的信息进行搜索,决定了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二)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大众点评网构成实质性替代。1.点评信息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不是主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用户看了百度地图索引的点评信息就足以作出选择,属于以偏概全。2.点评信息只是大众点评网的部分功能,一审法院以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索引其点评信息即构成替代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汉涛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明百度地图产品已经实质性替代大众点评网的证据。3.百度地图产品不仅未实质性替代大众点评网,反而给大众点评网无偿带来了新的访问路径和流量。百度地图在展示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信息时,提供了跳转链接,以百度地图庞大的用户数量,无疑可为大众点评网增加访问流量。(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失当。用户点评信息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可以确认的任何具体对象,不能仅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而判决较高数额的赔偿。

被上诉人汉涛公司辩称:(一)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产品服务中扮演角色并非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内容提供商。用户可以直接在百度地图产品中获取完整的本地生活服务商户信息和消费者点评的内容,其中来自于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占据主流,因此百度地图产品并非单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是一种内容提供行为。(二)本案与搜索引擎服务无关,百度公司应为其非法复制并传播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承担责任。搜索引擎是引导用户进入第三方网站的桥梁,其应当只提供链接和摘要,且不会不合理地影响原网站对内容的正常使用和获利,百度公司对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的使用显然不符合该特点。(三)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并不违反Robots协议,但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该些信息,若不对使用他人网站信息的方式进行合理控制,将导致百度公司以极低的成本攫取汉涛公司的经营成果。(四)百度公司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构成对大众点评网的实质性替代。基于用户习惯和中国流量费用较高的情况,一般消费者只需要看3-6条用户评论信息,即可决定对商户的选择,不必再跳转至大众点评网重复浏览相关内容,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信息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对大众点评网的替代。(五)百度公司的行为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一审法院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已经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所确定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范围。

杰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汉涛公司一审诉请法院判令:

一、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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